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365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蓟县盘山大道6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3659)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是以培养我国急需的文化艺术与传媒类人才为主要办学定位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在全国招生,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天津体 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设有23个本科专业,覆盖了艺术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管理学5个学科门类,年招生人数1500余人。
学校位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盘山脚下,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是“京津国际文化产业教育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北京现代音乐学院同为北京现代艺术传媒教育集团旗下的姊妹学校。
学校地处京津冀一小时生活圈,根据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天津作为北方文化之都的城市文化定位,学校将以教育观念创新为先导、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课程体系优化为重点、以应用型、复合型、原创型人才培养为特色,逐步形成具有地域优势和文化产业特征的学科专业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艺术与传媒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力、特色突出的高等艺术院校。
学校下设七院一部:音乐学院、舞蹈学院、视觉艺术学院、戏剧学院、影视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文化与管理学院和基础教学部。目前,专业学科的建设趋于成型,构建了艺术与传媒教育的基本框架。2016年计划招生的专业有: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表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录音艺术、动画与游戏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新闻学、汉语言文学、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等本科专业。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突出、责任心强、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业教师大部分来自中央音乐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戏剧学院、北京舞蹈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奥地利维也纳音乐学院、俄罗斯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日本北海道教育大学、古巴高等艺术学院等国内外知名艺术院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校启动“盘山学者”学科专业带头人引进项目,特聘国内高层次、高水平专家学者来校执教,以加快学科专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目前已有9位专家学者签约受聘,他们分布在全校七院一部,覆盖了学校的大部分专业。
学校建有教学实验中心,包括亚洲最大的舞蹈排练大楼、国际高标准琴房(228间)、音乐剧场、黑匣子实验剧场、大型MIDI工作室、电钢琴工作室、先进的全场景真三维虚拟电视演播厅、专业级电台广播直播室、影视录音棚、影院级电影电视审看间、多功能综合馆、数字化音视频工作站等各种教学设施,可充分满足教学和师生实践活动的需求。学校建立了两个国际化的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基地——影视外景基地和演艺产品排练合成基地,合作拍摄了56部影视剧和微电影,承接了《天下盘山》大型山水实景演出、《文成公主》《红男绿女》等国家级大型歌舞剧演出。学校图书馆和网络中心,拥有50余万册藏书和600兆网络带宽,知网直接入户,能够满足学生网络学习、论文查阅写作的需求。
学校重视和强化专业实践教学,经过长期探索,结合本校“天艺巨星众创空间”的建设,构建了“一条主线、两个课堂、(3+1)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条主线:专业实践教学与创新创业实践教育融为一体,本科四年全程贯穿创新创业教育主线;两个课堂:第一、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功能融合互动,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学生自主协同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3+1)层次:3层为基本能力实践层、专业核心应用能力实践层、综合能力实践层;+1层为基于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实战层。同时,形成了“前台后场”创新创业实践教学模式,依托本校广播影视制作综合实验区和众创空间,面向市场、面向职场,培养具有较高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传媒与艺术人才。
学校坚持艺术教育与社会接轨、与市场接轨、与国际接轨、与时代接轨的办学理念,逐步凝练和打造特色品牌专业;坚持主动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强化“开放式办学、多元化培养、链条型结构”的专业建设思路,使全校上下形成共识,稳步推进学校的综合发展,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艺术与传媒教育的新天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以合理有效调节上线生源不平衡为基本原则。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 18000-21000元/年。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津教委财【2012】19号和津发改价费【2012】404号),我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调整为: 5至6人间每生12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果政府对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 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
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江苏的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录取实际,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情况下,文化考试成绩优秀考生优先录取。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我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twy.cn
电话:022-23910371(含传真) 022-23910195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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