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校名为四川理工学院,国标代码为10622,英文译名为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
第三条 我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设有汇东、营盘、黄岭三个校区。汇东校区在四川省自贡市汇兴路学苑街180号,营盘校区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108号,黄岭校区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学院路15号。
第四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理工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我校招收的专业均为非师范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我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我校纪委监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我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计划由四川省教育厅下达,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我校按教育部规定拟定预留计划,预留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向生源丰富的省(市、自治区)投放。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我校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档我校,我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办理。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普通类专业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优先的录取规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二十条 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以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为准招收考生(山东省音乐表演专业除外)。
2、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在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为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加的总和。若有的省(市、自治区)有其他规定,则按规定执行。若出现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我校在山东省招收音乐表演专业考生。考生须取得其他高校音乐表演专业考试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控制线的基础上方可填报我校。我校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出现文化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我校音乐类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5米。音乐表演专业的钢琴与器乐方向只招收考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小提琴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以四川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招生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四川理工学院网址:http://www.suse.edu.cn。
2、 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网址:http://zb.suse.edu.cn,咨询电话:0813-5505999、5505718、5505678(传真)。
3、我校在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我校纪委监审处投诉电话:0813-550582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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