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1、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2、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不能满足其进第一志愿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志愿、分数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文综、数学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依次按考生的数学、外语、理综、语文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如个别专业生源计划不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退档。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dfxy.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联系电话:0431—81636255、81636256
    联系人:王鹤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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